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原标题:在这家公司入职,与那家公司“签约”,我的工资找谁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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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上,你是否遇到过这样的工作场景?明明被这家公司录取了,可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却是另一家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你到底是哪家公司的员工?发生欠薪时,工资该找谁要?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2020年10月,马先生入职一家公司担任司机,月工资5000元。该公司安排马先生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10月,双方发生劳动争议,马先生要求确认其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法院查明,两家公司是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家公司对马先生存在用工管理的混同,因此,支持了马先生要求入职时的公司支付工资的请求。
那么,什么是混同用工?当发生混同用工时,呼和浩特软件开发劳动者的工资找谁支付呢?听听律师的建议: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专委会主任 石小峰律师
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用人单位却安排劳动者与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关联公司发放工资,用人单位与关联公司构成用工管理上的混同,属于混同用工。
在混同用工的场景中,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况的,应当参照以下原则处理:(1)订立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2)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以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为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3)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中,劳动者已经与关联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则其劳动关系的主体应当为关联公司,用人单位与关联公司应当对劳动者的工资等承担连带责任,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或关联公司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期小课堂就到这里了,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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