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软件开发

你的位置:广西软件开发 > 联系我们 >

14岁男孩电梯内对7岁女孩捂嘴并猥亵,律师:监护人还需承担民事责任_大皖新闻 | 安徽网

发布日期:2024-12-18 13:16:14|点击次数:177

大皖新闻讯 11月4日下午2点多,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公安局针对网传“一男子在电梯内长时间捂住一小女孩嘴巴”一事,发布情况通报,男子行为构成猥亵,已依法做出执政拘留处罚。有律师分析称,因男子未满16周岁,在本案中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可能需要对其进行收容教养等矫治措施,同时其监护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对被猥亵者的精神损害赔偿等。

警方通报称,经查:当日21时20分许,刘某某(男,14岁)乘坐电梯时对王某某(女,7岁)进行捂嘴并猥亵,在将王某某抱出电梯时被路人发现后逃离现场。已将刘某某传唤到位,并认定刘某某的行为构成猥亵他人,联系我们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当天上午,小女孩母亲李女士向大皖新闻记者表示,事情发生后,一家人都很气愤,女儿前一晚还做噩梦,半夜惊叫。“和对方家长见面了,但是解决问题态度不好,也没道歉和赔偿,我们要道歉,要对男孩进行惩罚,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大皖新闻记者联系上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其分析认为《刑法》第237条规定的猥亵儿童罪的犯罪主体要求已满16周岁,虽然本案中不能追究该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但可能需要对其进行收容教养等矫治措施,同时其监护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对被猥亵者的精神损害赔偿等相关费用。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陶娜

Powered by 广西软件开发 RSS地图 HTML地图

Copyright Powered by365站群 © 2013-2024 云迈科技 版权所有